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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說黨紀 | 縱容、默許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謀利行為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發布時間:2021-03-09 閱讀次數: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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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紀委監委 叢亮滋 繪圖


    一、典型案例


    胡某,中共黨員,某國有企業原副董事長、總經理。2010年至2018年,胡某的女婿喬某打著胡某的旗號開展經營活動,其經營的項目主要是為N公司提供產品和服務。但是,喬某公司給N公司提供的產品卻價格偏高,服務與質量偏低,并不具有市場競爭力,引起了N公司干部職工的不滿。胡某對此雖然知情,卻未予制止。


    二、點評


    胡某的女婿打著胡某的旗號經營與胡某任職公司關聯的業務來謀利,胡某對此之情,卻未予制止,這是一種縱容、默許親屬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謀利的行為。


    縱容、默許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謀利行為,是指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公務活動的黨員的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其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本人得知后,仍縱容、默許的行為。


    三、違紀行為構成要件


    縱容、默許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謀利行為的構成要件為:


    本違紀行為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在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公務活動的黨員。


    本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該行為違反規定,會侵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損害黨的清正廉潔形象,仍放任該行為的發生。


    本違紀行為侵犯的主要客體為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次要客體為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正常管理活動。


    本違紀行為的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


    這里的“縱容和默許”,是指行為人明知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仍然不管不問,予以糾正。


    這里的“利用職權”,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系的其他人的職權。這里的“職務上的影響”是指行為人與被其利用的人員之間在職務上沒有隸屬、制約關系,但行為人利用了本人職權和地位產生影響和一定的工作聯系,如單位內不同部門的人員之間、有工作聯系的不同單位的人員之間等。


    這里的“親屬”,是指行為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這里的“其他特定關系人”,是指與行為人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關系人等。這里的“身邊工作人員”,是指同事、下屬等,如秘書、司機等。


    這里的“私利”,是指全部或部分歸上述人員取得的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非法利益,如明顯超出同職級標的準薪酬,既包括財產性利益,也包括其他非財產性利益。這里的“謀取”,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只要具備其一,即可認定。


    這里的“情節較輕”是指本違紀行為不需要較重的后果和影響,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一般即可認定違紀。


    四、黨紀提醒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七條:“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準薪酬,黨員干部知情未予糾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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