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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說黨紀 |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財物行為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作者:敬靖 文 | 叢亮滋 圖 發布時間:2021-03-03 閱讀次數:4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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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典型案例


    陳某,中共黨員,D市生態環境局原副局長,分管企業污染排查整治工作。陳某在帶隊對本市一些化工廠污染情況進行檢查期間,收受廠方贈送的冬蟲夏草、高檔煙酒等貴重禮品。


    二、點評


    陳某作為生態環境局分管企業污染排查整治工作的副局長,在帶隊對化工廠污染情況進行檢查期間,收受廠方贈送的貴重禮品,明顯超出了正常的禮尚往來,這種行為很可能會影響陳某在工作中的判斷和決定,構成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財物行為。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財物行為,是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公務活動的黨員收受管理服務對象或者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行為。


    三、違紀行為構成要件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財物行為的構成要件為:


    本違紀行為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公務活動的黨員。


    本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為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該行為違反規定,會侵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損害黨的清正廉潔形象,仍希望、放任該行為的發生。


    本違紀行為侵犯的客體為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本違紀行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1)收受財物。包括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2)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一是收受管理對象和服務對象的財物,如具有隸屬、制約關系的人員;二是收受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如收受一名萍水相逢的人價值上百萬的奢侈品、股權等。(3)收受的財物達到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程度。如果是上下級之間、同事之間、親戚朋友之間的正常禮尚往來就不符合本違紀的客觀要件。(4)情節較輕。本違紀行為不需要較重的后果和影響,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一般即可認定違紀。


    四、黨紀提醒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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