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四平市紀委監委無煙機關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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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減少吸煙對身體健康的危害,營造無煙、清潔、健康的工作環境,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領導干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煙有關事項的通知》和《四平市市級無煙黨政機關建設方案》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條 無煙是指在機關辦公區域內全面無煙,即無人吸煙、無煙味、無煙頭、不擺放任何煙缸煙具。
第三條 機關辦公區域指市紀委監委機關大樓、市紀委廉政教育中心和市紀委監委留置區域辦公場所。
第四條 機關所有干部職工應樹立從我做起的意識,爭當控煙表率,自覺做到不在禁煙區域吸煙、不散煙。
第五條 為便于人性化管理,將在機關辦公區域外設置吸煙區,只能在指定區域內吸煙。吸煙者要保持吸煙區域衛生清潔,不要將煙灰亂彈,吸煙后要將煙頭完全熄滅,并將煙蒂投入指定煙缸。
第六條 在機關辦公樓會議室、辦公室、樓梯間、大廳、食堂、洗手間等重要區域張貼醒目的禁煙標識。
第七條 鼓勵和幫助吸煙的干部職工戒煙,對主動戒煙并成功戒煙的干部職工進行表揚。
第八條 市紀委監委成立無煙機關建設領導小組,定期不定期對機關辦公區域進行巡察、抽查,定期通報檢查情況。
第九條 發現干部職工在辦公區域吸煙或擺放任何煙具發現1次對本人進行勸誡教育,發現2次對直接領導進行嚴肅批評,發現3次將通報個人與部門,屢教不改的由無煙機關建設領導小組研究,并報市紀委監委相關部門和領導嚴肅處理。
第十條 非本單位人員在辦公區域吸煙的,一樓大廳和辦公院內由物業保安負責監督勸誡,其他場所的由接待人員負責監督勸誡,對不聽勸誡的人員由保安負責請出辦公區域。
第十一條 全體干部職工有義務對無煙機關建設工作進行宣傳和監督,部室委負責人有責任對本部門吸煙者進行教育和勸誡,為全面無煙機關建設營造良好的活動氛圍。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2021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由辦公室和機關黨委負責對本制度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