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市紀委監委工作人員請(休)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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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市紀委監委機關、市紀委監委所屬事業單位、市紀委派駐(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本辦法由市紀委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四、休假種類和條件
(一)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休假的種類分別為:年休假(帶薪休假),職工生育假,婚喪假,病事假等。
(二)年休假(帶薪休假),職工生育假,婚喪假條件和標準,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因病須停止工作進行休息或住院治療的,須按《四平市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規定》要求,持相關醫院出據的診斷請(休)假。
(四)因個人特殊情況需占用工作時間處理,要請事假。事假必須說明理由,且須經批準后,方可休假。
五、請(休)假的管理
(一)職工正常的年休假(帶薪休假),職工生育假,婚喪假不影響工資待遇。
(二)病(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員所請事假應與個人年休假相結合。根據工作需要結合個人實際,一個年度內可分段安排年休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2)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5)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年休假,年內在前四種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六)事假未經批準擅自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
(七)經批準請假的工作人員,逾期不歸又不辦理續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曠工、因公外出或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六、請(休)假的審批
(一)市紀委監委領導班子成員請(休)假,須征得市紀委常務副書記同意,由市紀委書記審批,交由組織部備案;
(二)市紀委監委各室負責人、各派駐(派出)機構負責人請(休)假,須征得市紀委監委分管常委(委員)、副書記、常務副書記同意,由市紀委書記審批,交由組織部備案;
(三)市紀委監委各室、各派駐(派出)機構副職人員請(休)假,須征得本部門(機構)負責人、市紀委監委分管常委(委員)、副書記同意,由市紀委常務副書記審批,交由組織部備案;
(四)市紀委監委各室、各派駐(派出)機構其他工作人員請(休)假,須征得本部門(機構)負責人、市紀委監委分管常委(委員)同意,由分管副書記審批,交由組織部備案;
(五)請(休)假必須書面申請,因特殊情況當時無法書面申請的,須先按審批程序口頭請假,事后再補書面申請。
(六)請(休)假及公休期間,要24小時保持通訊暢通。